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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权威解读(二) 实业投资篇

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权威解读(二) 实业投资篇

随着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的深入实施,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,特别是实业投资活动的规范与指导意义日益凸显。本文作为《条例》权威解读系列的第二篇,将聚焦于“实业投资”这一关键领域,系统梳理《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并探讨其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投资活动带来的深刻影响与实践指引。

一、明确管理范围与职责,筑牢投资管理根基
《条例》首先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“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,接受调拨或者划转、置换形成的资产,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”等。实业投资作为资产形成和增值的重要方式,其形成的资产自然纳入该管理范畴。这要求各单位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实业投资前,必须清晰认识其投资行为将形成国有资产,必须遵循《条例》确立的“国家统一所有,政府分级监管,单位占有、使用”的管理体制,严格落实管理责任,从源头确保投资决策与管理活动于法有据、权责清晰。

二、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,规范投资运作流程
《条例》强调对国有资产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。应用于实业投资领域,这意味着投资活动必须贯穿从“入口”到“出口”的闭环管理:

  1. 投资决策与预算约束: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,与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密切相关。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、集体决策,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,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,杜绝盲目投资和超预算投资。
  2. 资产形成与运营管理:通过投资形成的股权、实物资产等,必须及时准确登记入账、纳入核算。在运营阶段,单位需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资产管理者职责,通过建立健全内控制度,防范风险,维护资产安全完整,并推动资产的有效运营,实现保值增值。这改变了以往可能“重投资、轻管理”的现象。
  3. 产权登记与基础管理:《条例》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登记、核算、评估等制度。对于实业投资形成的股权等,必须及时办理产权登记,清晰界定产权归属。扎实的资产卡片、会计账簿等基础管理工作,是动态掌握投资资产状况、进行绩效评价的前提。
  4. 收益管理与处置监督:投资取得的收益(如分红、股权转让收入等)属于国有资产收入,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防止收益流失。资产处置(包括股权转让、清算等)必须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严格履行审批程序,规范处置行为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。

三、突出绩效与监督,提升投资综合效益
《条例》专章规定了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,这对实业投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。

  1. 绩效导向:投资管理不能止步于资产不流失,更要追求效能提升。各单位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,对实业投资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。这引导投资活动从“有没有”向“好不好”转变,确保投资真正服务于公共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。
  2. 强化监督与问责:《条例》构建了人大监督、政府监督、审计监督、社会监督等多层次的监督体系。实业投资活动作为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,必须接受全方位监督。对于在投资决策、运营管理、收益上缴、资产处置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,《条例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,建立了严肃的问责机制,形成了有效震慑。

四、对实践的关键启示与要求
学习《条例》关于实业投资的精神,行政事业单位需着力做好以下几点:

  • 树立法治化、规范化管理意识:彻底摒弃随意投资、粗放管理的旧思维,将每一项投资活动都置于《条例》的规范框架下。
  •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与流程:结合单位实际,制定覆盖投资论证、决策、执行、运营、处置各环节的具体办法和内部控制流程。
  • 提升专业管理能力:实业投资涉及金融、法律、行业分析等多方面知识,单位需加强人员培训或借助专业力量,提升投资管理专业化水平。
  • 主动拥抱监督与透明化:按要求做好资产报告工作,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,确保投资管理在阳光下运行。

总而言之,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实业投资活动划定了清晰的“跑道”和“红线”。通过深入学习与贯彻《条例》,各单位必将进一步提升实业投资管理的规范化、精细化、绩效化水平,确保宝贵的国有资产在服务国家战略、保障民生、促进发展中发挥出最大效能,实现安全、规范与效益的有机统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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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2 17:01:32